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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必需品能否强制执行

2017年11月3日  郑州资深律师   http://www.zzzslsrxf.com/

 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“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”,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,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该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对象: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财产

  司法解释规定,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、特定动产及其他财。

  数额:不可以明显超过标的额

  司法解释规定,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,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额及执行费用为限,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

 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,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

  期限:存款为半年动产为1年

  司法解释规定,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,查封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,查封不动产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。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另外,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,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、扣押、冻结,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1/2。期限届满前法院未续行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,其效力消灭。

  涉及第三人: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

  司法解释规定,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,并及时通知共有人。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,并经债权人认可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。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;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。

 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,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,但被执行人仍有所有权的,人民法院能否执行?司法解释规定,此类情况下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;如果第三人把剩余价款还清,法院应解除强制执行措施。

  生活必需住房

  可查封但不得拍卖

  司法解释规定,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,但不得拍卖、变卖或者抵债。

  在执行实践中,我们很难判断该房屋是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,也许被执行人还有别的房屋,只是不为人所知。因此,司法解释规定“可以查封,但不得拍卖、变卖或者抵债”,应当允许其使用,目的是防止其进行处分。即使房屋已经设定抵押,只要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,也不得执行。

  6种情形

 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

  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裁定: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案外人财产的;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;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,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;债务已经清偿的;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;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其他情形。

  司法解释规定,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,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。

  8种财产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

 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8种财产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:

  ●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、家具、炊具、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;

  ●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。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,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;

  ●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;

  ●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;●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、物品;

  ●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;

  ●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》,以中华人民共和国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、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、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、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;

  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。


文章来源:郑州资深律师
律师:刘明鑫[郑州]
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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