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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词证据的特点

2018年3月31日  郑州资深律师   http://www.zzzslsrxf.com/
  
  1.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
  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,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,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,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,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,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。’同时,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,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事、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、过程、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,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,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人(如辩护人、代理人)询问 的引导下,补充、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,澄清疑问,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。言词证据的这一特点是实物证据所无法比拟的。
  2.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
  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,它一般要经历感受、判断、记忆、复述几个环节,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 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,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;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,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 虚假陈述。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民事、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,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: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 不实陈述。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,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,或者受到威胁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。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,故对言词证 据必须慎重,不可轻易相信。

文章来源:郑州资深律师
律师:刘明鑫[郑州]
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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