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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男子开"女性免费"派对 下迷药性侵多名女生

2017年12月11日  郑州资深律师   http://www.zzzslsrxf.com/

三男子开"女性免费"派对

“轰趴”是目前年轻人比较追捧的聚会,通常一群年轻人相约在一间屋子里,举办的室内聚会。而近来,不少“轰趴”派对为了吸引女性参加,都是打着女性免费男性出钱的噱头。前两天,南京一名女大学生小艾因为好奇就参加了一个这样的派对,而她怎么也没有想到接下来会发生的事。

今年1月5日,小艾受到一个玩艺术的朋友邀请,去参加了在宾馆房间里举办的一个“轰趴”派对,当天晚上她将自己好好打扮了一番,来到派对后发现其实人也不多,一共就5个人,3男2女在一起跳舞唱歌,玩一点小游戏。第一次参加这样的聚会,小艾难免有些拘谨,可随着参加了这些人弄的小游戏后,她渐渐放开了自己,开始享受这种气氛。玩游戏当然会有惩罚,而他们的惩罚很简单就是喝酒,女性受到照顾可以兑饮料喝。

小艾的酒量不错,看着桌上这种小酒杯根本就不怕,而且还能兑饮料,丝毫没有戒心的就喝了不少。但一个小时过去后,小艾觉得有些不对,一向酒量不错的自己突然就开始犯起了迷糊,头晕目眩不说还浑身无力,同时另外一起来玩的女孩也觉得有问题,在和小艾说了一声后,就不顾在场人的反对直接离开了。

小艾也想走,可刚一起身,身子一软就跌坐在地上,随即几个男子就合力将她抬上了床,并告诉她身体不舒服可以休息一会。此时小艾的意识开始模糊,根本就弄不清对方在说什么,不久后她开始感觉到有人在脱自己的衣服,而且还在自己身上乱亲,随后发生了什么她都没了印象。等到自己清醒过来的时候,她发现自己已经回到了学校,但是她隐隐约约地记得有人与自己发生了关系,伤心之余她赶忙报了警。

强奸罪的认定处罚

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,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,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。所谓暴力手段,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,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、捆绑、堵嘴、卡脖子、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,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。所谓胁迫手段,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、恫吓,达到精神上的强制,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,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,使之不敢反抗,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。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,但是不能把“妇女不能抗拒”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,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。

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,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,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,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。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。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。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,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,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,如抠摸、搂抱的猥亵行为,构成犯罪的,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。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。在客观方面,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、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,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(1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(2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(3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(4)二人以上轮奸的;(5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男子以聚会做幌子,灌酒迷醉小艾,并在其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,应受到相应的处罚。